無證排污等8種情形可罰款百萬
無證排污或面臨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企業還可能被關掉廠子。這是環保部日前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的明確要求,其中,罰款百萬情形多達8種以上。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就《管理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管理辦法》細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規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這位負責人透露,環保部與稅務總局溝通后,已經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形成的企業實際排放量將作為環境保護稅征收的主要依據。
已發放24萬張排污許可證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各地陸續試點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至今共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總計向約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積累了大量實踐和管理經驗。
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這位負責人說,問題主要包括排污許可制其基礎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項環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復,污染源“數出多門”、“多頭管理”;依證監管力度不足,處罰結果不能形成震懾;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主動性等。
他說,“十三五”開始,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國家均在全力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在法律層面,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以及《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均進一步明確提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并較原法有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和更為嚴厲的處罰。在政策層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他說,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這表明我國的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同年12月,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據他介紹,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環保部總結了火電、造紙行業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制定并發布了《管理辦法》。
“保姆式”環境管理模式改變
《管理辦法》所說排污許可是環保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來規范和限制排污行為,并依證監管的環境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注重強化排污單位污染治理主體責任,要求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無證不得排污,并通過建立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排污單位污染治理主體責任。
“改變‘保姆式’環境管理模式。”這位負責人說,建立企業自我監測、自我管理、自主記錄和申報,環保部門依規核發、按證監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他認為,通過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每個具體排放口,從主要管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從以污染物濃度管控為主轉向污染物濃度與排污總量雙管控。
針對當前霧霾防治,在排污許可證中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等特殊時段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管控要求,這位負責人說,這一規定不僅推動了對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同時將排污許可更好地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密切掛鉤,推動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管理。
根據《管理辦法》,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應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寫執行報告,確保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申請前就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公開,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應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內容;核發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公開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項、承諾書和許可事項。監管執法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監管執法信息、無證和違法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各負其責
這位負責人說,《管理辦法》明確了核發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核發環保部門在受理、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及在按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中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7種情形;規定了排污單位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公開信息等5種情況的處罰條款。
就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管理辦法》明確,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核發環保部門將不受理其申請。
對于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管理辦法》要求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而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或面臨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臨十萬至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對排污單位實施停業、關閉。
(來源:環境保護)